芷江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芷江历史悠久,禹贡为荆州之域,战国属楚黔中地,秦为黔中郡地。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称无阳县,晋改舞阳县,隶属武陵郡。唐设巫州,后改沅州,宋置卢阳县,清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始称芷江县,属湖南布政使司。民国11年,直隶于省。解放前属湖南省第十行政督察区。新中国成立初,属会同专区。1952年8月改属芷江专署,是年12月属黔阳专区。1981年至今改属怀化地区。198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废芷江县设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地处湖南西部,云贵高原东缘,地理座标为东经109°17’31″至109°54’49″,北纬27°04’12″至27°38’24″。东接怀化(至县城直线平距26.7公里),西至贵州万山、新晃(离县城直线平距38.8公里),南与会同、贵州天柱相连(距县城直线平距46.6公里),北抵麻阳(距县城直线平距23.8公里),距省会长沙498公里(铁路)。全境东西宽61.5公里,南北长63公里,总面积2098.89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1%。整个地貌以丘陵为主,地势由北向东南方向倾斜,四周高,中部低,形成盆地。县境山地分南、北干支,北干支为米公山、西晃山,平均海拨1000米,南干支为天南山。最低点海拨208米,最高处海拨1045米。舞水是境内最大河流。